4死刑犯犯罪事實
一、 張俊宏:
1、犯罪事實:張俊宏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,缺錢花用,竟於93 年9月20 日,基於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犯意,著手籌劃綁架被害人兒童
B女,再向被害人之母A女勒贖金錢,張俊宏先駕駛自用小客車
佯稱欲搭載B女外出玩耍;因B女與張俊宏原即熟識,不疑有他,
乃上車隨張俊宏至桃園縣中壢市之張俊宏租屋處;張俊宏請B女
在該址觀看電視飲用食物。隨即於同日以公共電話向A女多次勒
贖,並於取贖後,基於故意殺人之犯意,持其所有平時用以拭車
之毛巾,先繞B女頸部一圈後再用力緊勒,致B女口鼻周圍瘀傷,
嘴唇挫裂傷,下頷部及頸部瘀傷,終因外力摀掩口鼻及壓扼頸部
造成窒息死亡。嗣張俊宏為免他人發現B女之身分,基於遺棄屍
體之犯意,將B女身上所穿著之國小制服、裙子、襪子及鞋子脫
掉,僅留一內褲未予褪去,再以先前置放於後車廂之黑色大塑膠
袋3 個,將B女屍體棄置於河道旁之草叢中,以圖滅跡。